曝光!5 起嘉峪关酒泉机场出租汽车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为进一步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重点整治嘉峪关酒泉机场出租汽车违规经营行为。近期嘉峪关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一批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议价、强行拼客等违法违规经营的出租汽车驾驶员。
2024年7月3日8时57分,嘉峪关顺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孙某驾驶甘BB52xx号巡游出租汽车在嘉峪关酒泉机场待客区拉乘2位乘客前往酒泉万达广场,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到达目的地后向乘客收取80元乘车费用;2024年7月3日9时00分,嘉峪关顺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周某某驾驶甘BS3852号巡游出租汽车在嘉峪关酒泉机场待客区拉乘1位乘客前往酒泉新区,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到达目的地后向乘客收取80元乘车费用。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及调取车内视频监控,违规收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驾驶员孙某、周某某的行为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四十八条第三项和《甘肃省交通运输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分别给予孙某、周某某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3日15时12分,嘉峪关顺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驾驶甘BA98xx号巡游出租汽车在嘉峪关酒泉机场待客区拉乘2位乘客前往酒泉春光家园,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与乘客议价,到达目的地后向乘客收取100元乘车费用;2024年7月6日13时24分,嘉峪关顺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濮某某驾驶甘BG9175号巡游出租汽车在嘉峪关酒泉机场待客区拉乘2位乘客前往嘉峪关福苑小区,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与乘客议价,到达目的地后向乘客收取45元乘车费用。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及调取车内视频监控,议价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驾驶员李某某、濮某某的行为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四十八条第一项和《甘肃省交通运输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分别给予李某某、濮某某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9日12时45分,嘉峪关顺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田某某驾驶甘B951xx号巡游出租汽车从嘉峪关酒泉机场待客区拉载1位前往嘉峪关汽车站的乘客后,驾驶员田某某在未经乘客同意的情况下又拉载了1位要去酒泉的乘客。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及调取车内视频监控,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田某某的行为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项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四十八条第二项和《甘肃省交通运输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给予田某某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请广大乘客乘坐出租车时,主动要求驾驶员打表收费,并索要出租车,如驾驶员拒绝打表或无法出具,您可以拒付车费。出租车驾驶员应文明规范经营,乘客应文明乘车,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举报至交通运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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